

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7月27日发布了LB/T 042-2015《国家温泉旅游名镇》标准,该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温泉旅游名镇的创建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LB/T 042-2015《国家温泉旅游名镇》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温泉旅游名镇的创建和管理。该标准明确了温泉旅游名镇的定义、评定条件、评定程序、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为温泉旅游名镇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
根据LB/T 042-2015标准,温泉旅游名镇是指以温泉资源为依托,具有丰富的温泉旅游资源、完善的旅游服务设施、独特的旅游文化和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能够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的旅游目的地。
1、温泉资源:拥有优质的温泉水资源,具有较高的医疗保健价值和旅游吸引力。
2、旅游服务设施:具备完善的旅游服务设施,包括住宿、餐饮、交通、娱乐等。
3、旅游文化:具有独特的旅游文化特色,能够展示当地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
4、旅游市场环境:具有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包括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服务质量等。
5、环境保护: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1、自评:温泉旅游名镇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旅游主管部门对照评定条件进行自评。
2、申报:自评合格的单位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3、初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国家旅游局。
4、评审:国家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5、公示:评审通过的单位在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6、命名: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国家旅游局正式命名为“国家温泉旅游名镇”。
1、管理责任:地方政府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温泉旅游名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定期评估:对已命名的温泉旅游名镇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持续符合评定条件。
3、信息公开:公开温泉旅游名镇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违规处理:对违反评定条件和管理规定的温泉旅游名镇,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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